破产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怎么办理
乐清律师事务所
2025-05-28
当破产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时,法院应依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。已依重整计划受清偿的债权人,需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达到相同清偿比例后才能继续分配。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。同时,法院裁定终止后,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债权调整承诺失效,已受清偿部分有效,未受清偿部分转为破产债权。
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:
1.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,发现不能执行时尽快请求裁定。
2.债权人需密切关注重整进展,在法院裁定终止后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维护权益。
3.担保方要明确自身担保责任,确保担保继续有效以保障债权实现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当破产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时,法院会应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,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。这是对重整失败情况的一种法定处理方式,确保程序能有序转向破产清算。
(2)已依重整计划受清偿的债权人,需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达到相同清偿比例后,才能继续分配。这保障了同顺位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。
(3)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,保证了担保权益的稳定性,维护了担保关系中债权人的利益。
(4)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后,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,但已受清偿部分仍然有效,未受清偿部分变为破产债权,重新进入破产程序进行处理。
提醒:债权人应密切关注重整计划执行情况,重整失败后及时按规定主张权利,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,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当破产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时,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,法院应宣告债务人破产。
(二)此前依重整计划已受清偿的债权人,需等其他同顺位债权人与自己所受清偿达到同一比例,才可继续接受分配。
(三)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。
(四)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,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对债权调整的承诺失效,但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清偿仍有效,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九十三条规定,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,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,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,并宣告债务人破产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,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。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,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。前款规定的债权人,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,才能继续接受分配。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,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若破产重整计划无法执行,法院应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,会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。
2.此前依重整计划获清偿的债权人,要等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达到相同清偿比例,才能继续分配。
3.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。
4.法院裁定终止执行,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债权调整承诺失效,已获清偿有效,未清偿部分算破产债权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破产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时,法院应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,已受清偿债权人按比例受偿,重整担保继续有效,债权人债权调整承诺失效,已受清偿部分有效,未受清偿部分作破产债权。
法律解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,当破产重整计划无法执行,法院会应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,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。对于已依重整计划受清偿的债权人,要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达到相同清偿比例后才能继续分配,这保障了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。重整计划执行的担保继续有效,确保了担保权益的稳定性。而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后,债权人在重整计划里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,但已受清偿部分依然有效,未受清偿部分转为破产债权。这一系列规定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公平与有序。如果遇到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,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:
1.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,发现不能执行时尽快请求裁定。
2.债权人需密切关注重整进展,在法院裁定终止后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维护权益。
3.担保方要明确自身担保责任,确保担保继续有效以保障债权实现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当破产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时,法院会应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,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。这是对重整失败情况的一种法定处理方式,确保程序能有序转向破产清算。
(2)已依重整计划受清偿的债权人,需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达到相同清偿比例后,才能继续分配。这保障了同顺位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。
(3)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,保证了担保权益的稳定性,维护了担保关系中债权人的利益。
(4)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后,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,但已受清偿部分仍然有效,未受清偿部分变为破产债权,重新进入破产程序进行处理。
提醒:债权人应密切关注重整计划执行情况,重整失败后及时按规定主张权利,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,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当破产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时,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,法院应宣告债务人破产。
(二)此前依重整计划已受清偿的债权人,需等其他同顺位债权人与自己所受清偿达到同一比例,才可继续接受分配。
(三)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。
(四)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,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对债权调整的承诺失效,但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清偿仍有效,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九十三条规定,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,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,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,并宣告债务人破产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,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。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,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。前款规定的债权人,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,才能继续接受分配。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,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若破产重整计划无法执行,法院应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,会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。
2.此前依重整计划获清偿的债权人,要等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达到相同清偿比例,才能继续分配。
3.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。
4.法院裁定终止执行,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债权调整承诺失效,已获清偿有效,未清偿部分算破产债权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破产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时,法院应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,已受清偿债权人按比例受偿,重整担保继续有效,债权人债权调整承诺失效,已受清偿部分有效,未受清偿部分作破产债权。
法律解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,当破产重整计划无法执行,法院会应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,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。对于已依重整计划受清偿的债权人,要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达到相同清偿比例后才能继续分配,这保障了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。重整计划执行的担保继续有效,确保了担保权益的稳定性。而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后,债权人在重整计划里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,但已受清偿部分依然有效,未受清偿部分转为破产债权。这一系列规定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公平与有序。如果遇到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,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下一篇:暂无 了